卖方委托中介转交定金,不免除其返还义务
来源:王立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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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定金案例分析
一、基本事实
2013年2月2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第二被申请人将其位于明珠二期1组团13栋2单元201室售于申请人,约定总价款玖拾万元。2、申请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第二被申请人定金贰万元。3、三方还约定其它权利义务。2013年3月13日,三方另行达成《协议书》,协议约定:1、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解除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第二被申请人退还已收定金,由第一被申请人代申请人暂收3、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另行安排资金交结4、三方还约定其它权利和义务。针对上述协议书,申请人仅对三方协议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一项表示同意,但对第二申请人退还定金由第一申请人暂收并另行交结申请人一项并不同意。
二、案例分析
1、本案中三方解除合同《协议书》,买方并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书效力待定。
2、买方仅对三方解除买卖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一项表示同意,但对卖方将定金交与中介转交买方一项并不同意,如果买方不对该部分进行追认,该协议仅部分有效,买方直接要求卖方返还2万元定金。
3、如果买方追认卖方将定金交与中介转交买方,即买方同意本协议书的全部约定,买方应以中介为被申请人要求其返还2万定金。同时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卖方应直接将定金返还买方,《协议书》约定由中介转交买方,仅是支付义务人的转移,但并不因此免除卖方的义务,即卖方应在责任范围内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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